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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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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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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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农场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公示

奇台农场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证件号

姓名

性别

  执法区域

执法类别

32000697782

葛新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检查等

32000697804

任新萍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检查等

32000697821

张百灵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许可等

32000697786

王维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检查等

32000697787

闫志杰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检查等

32000697788

刘秋垒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检查等

32000697811

李孝辉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检查等

32000697789

王雅轩

第六师五家渠市

行政检查等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4年以来,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师市人社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师市党委、师市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扎实推进人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举措及成效

      (一)强化法治理论水平。

        一是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师市人社局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常态化学法机制,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列入学习内容。充分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促学作用,督促人社系统党员干部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2024年以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次,行政工作例会集体学习1次,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专题交流。局党组将法治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实现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系统上下形成推进人社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二是加强法治人社队伍建设。按照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整合到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市人社局同住建局共同承担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工作,全年联合执法8次,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治欠工作源头治理,积极配合执法力量下沉工作,选派3名监察员分别下沉东中西三线,有效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向基层延伸。开展“结对帮带”活动,让新入职干部尽快在实干中成长。目前监察执法人员在岗12人,全部取得行政执法证。2024从骨干监察员中提拔1名副科长和1名大队长,充分发挥骨干引领带头作用。组织参加法治培训5人次,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和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持续优化法治服务。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进工地、进连队、进社区、进招聘现场,2024开展普法讲座13,互动问答130余人次,宣传覆盖施工单位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劳资专管员、企业、团场职工等400余人次。组织开展3期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班参与人数190余人。依托新媒体平台,制定《师市人社局惠民维权政策宣传工作方案》,面向师市各类职工群众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通过局属公众号开设“人社普法讲堂”栏目,每周定期周二、周四发布普法内容,2024年发布72期,累计阅读量超2万人次。与师市司法局强化工作协同,借助“六师普法”抖音直播间开展直播普法活动12次,超5万人次观看。选派3名业务骨干针对《就业补助政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解读》巩固完善三位一体机制,加强连队职工队伍全链条、全过程管理方面开展法治大培训让更多企业职工和居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办事流程。二是深化“人社服务进企业”。结合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两区联动”“一圈四链规划,做好一服务一保障通过现场座谈、一线了解、填写问卷、印发惠民政策汇编等方式,持续坚持人社业务与企业服务常态化一体推进、深度融合。探索开展一揽子”“菜单式”“订制式等服务,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2024年累计服务企业891家次,发布岗位需求2.29万人次,达成初步就业意向1541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社保费5020.86万元,免申即享发放稳岗返还补贴596.02万元。携辖区企业赴高校开展校企座谈,为校企双方搭建沟通合作平台。

       (三)筑牢风险防控法治底线。

      一是落实好法律顾问制度。注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6、针对特定业务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代理行政诉讼案件19及审查行政复议案件8参加有关业务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3,确保各项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二是有效开展矛盾纠纷化解。2024年,师市人社局处级领导干部接访12次,重点接待处理政策法律咨询及诉求反映。制定《第六师五家渠市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流程图》《第六师五家渠市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源头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源头治理三项行动,强化源头治理,压实属地、行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推进欠薪预警平台使用,用好农民工工资专户、保证金制度,压实责任、过程监管、依法打击一体推进,经验做法得到兵团人社局肯定和推广。累计为1236劳动者追讨工资1129万元,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定期走访重点企业指导用工。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100余家企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年审抽查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新许可劳务派遣企业7,另对5家年审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处理,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畅通家门口维权在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准东开发区设立2巡回仲裁庭,实现仲裁员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协助4家企业建成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争议12起,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优化服务环境,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74件,调解率78.8%,结案率100%1名仲裁员入选“兵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库”。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速裁庭作用,调处农民工工资争议37件,帮助解决农民工工资138.1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法治思维有待提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时间短,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学习有限,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师市人社局内部未设立专门的法规科室,合法性审查相关职能由局办公室承接,存在审查专业性不高情况三是在行政执法方面兵地融合工作与自治区缺乏沟通协调,相关交流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的计划

      (一)持续推进“放管服”工作,优化法治化服务。加大法治学习力度,进一步梳理人社局权责清单,明确责任事项各行政行为的类别和执法依据,深入推进法治人社建设。进一步优化人社政务服务,持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继续扩大就近办网点,依托一网通办”“点单办”“上门办等多办联合方式,深入开展精准化服务。

      (二)加强师市人社系统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师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普法融会贯通,打造师市人社系统高水平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执法队伍兵地融合力度,加大与昌吉州人社部门的对接和交流,建立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提升执法队伍服务水平。坚持依法依纪执法,提升执法效率,维护法律公平,打造亲民、公正、清廉的师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干部队伍。

      (三)继续强化普法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法规宣传范围,将人社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入企业、连队(社区),以普法增进沟通理解,提升师市人社服务效能。加大普法力度。持续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在窗口服务中推动普法,让群众在享受便捷服务中理解和掌握法律政策。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人社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深化依法惠民。将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相结合,把依法行政落实到人社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中去,为全面建设法治师市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22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2024年度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4年,五家渠税务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 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和师市党委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围绕全面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四个第一”理论学习制度,建立“六学”联动矩阵,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治“三力”。在党委中心组和党员干部学习内容中定期加入法治相关学习内容,以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加强党对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税务建设工作全过程全年开展纪法教育专题学习4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2次、领导集中学法4次、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项学习1次。

2.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一是全面落实法治税务建设领导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法治税务建设中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督促落实作用,稳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二是依法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本年度按照区局、师市工作安排,共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3次,参加规范性文件清理培训会议1次。

3.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持续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决策过程严格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制度建设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充分调研,对《财务管理制度》《周转房管理办法》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新制度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契合单位实际需求。

4.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局党委高度重视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定期组织相关讲座,引导全局干部规范掌握和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工作机构,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等制度,不断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质量和水平。

5.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一是积极推进税收法制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建设,把“三师”人才培养作为提升干部素质的有力抓手,本年度3名干部取得律师资格证;10名干部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证;5名干部通过“三师”单科考试,2名干部取得公职律师从业资格,聘请法律顾问1名。二是大力开展“枫桥式”税务机关建设,成立了“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并制定了《五家渠税务局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试行)》,完善税费争议调解机制,推动税费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畅通纳税人的申诉渠道。本年度我局未发生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的案件。三是积极探索税收共治,与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建立交流机制,智慧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构建“兵团主导、税务主责、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一体化税费保障框架。

(二)围绕“全面依法行政工作主线”,切实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

1.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一是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确保税费收入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严守组织收入原则,坚守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坚持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应退尽退。强化征管措施,加强数据分析,紧盯重点企业风险核实管理,以数治税挖掘税收潜力。二是围绕政策落实相关工作,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用好“五措并举”工作策略,健全税费优惠政策标签管理体系,密切跟踪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精准推送,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 1230户(人)次。加大对已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管力度,严防不应享而享、违规骗税等风险。三是精心组织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12·4宪法宣传周”、春风行动等活动做好政策宣传。开展“问需求、解难题、优服务”专项行动,梳理政策指引精准服务企业,走访纳税人7475户次,解决诉求73个。

2.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持续推进“三项制度”,切实保障依法履责。对税务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系统归档保存,全年上传执法记录158条。依法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信息,2024年共公示执法人员50人、行政许可结果12条、行政处罚信息53条,非正常户认定数据107户。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48户次。二是全面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依法组织梳理更新权责事项,并按照工作安排及时对外公布执法部门的权责清单。三是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全面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年处理首违不罚涉及933户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是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全年受理稽查局提交重大税务案件2起,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规程完成审理。五是依法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实施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税警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3.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围绕2024年税收工作重点接受上级常规检查,同时在本级组织开展包括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出口退税工作、意见落实工作、社保划转工作等的专项督导,发挥督察内审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二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征纳互动良性机制。制定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自觉将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

4.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推进智慧税务创新落实。一是立足实际,探索打造“一厅两翼多支点”办税缴费服务新模式,以智税“云厅”为涉税服务办理中心,设立奇台、芳草湖两个办税点为“两翼”作辅助,增设辐射各农牧团场的办税服务点,积极构建远程导办帮办、线上集中处理、后台全流程跟踪、人工专家值班、空中客服24小时值守为一体的多功能智税服务矩阵,实现六师全域纳税人缴费人98%以上税费业务“云上”办理。二是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健全“指标监控、人机排查、反馈纠正、考核评价、预判防范”闭环管理机制,优化异常指标监控模型,持续加强预警监控和日常监督。

5.加强党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一是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依法治税重要工作,部署精确执法等改革任务,将领导干部述法纳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工作。二是抓好执法资格考试备考。树牢“严管就是厚爱”理念,严格完善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督促新录入干部的学习,组织业务科室开展知识点梳理和培训,2024年参加考试干部100%通过执法资格考试。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还不够丰富。依法行政会议内容局限于会前学法,审议文件,讨论问题等。本局全年未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科室提出的议题也较少,导致会议内容不够丰富。

(二)智慧税务和以数治税创新落实还需加强。税收征管长效监控体系还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不够扎实。“以数治税”能力水平还需提升,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善用数据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还很缺乏,挖掘现有数据资源潜力的思路举措不够有效。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5年,五家渠税务局将进一步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聚焦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工作部署要求,以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为抓手,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一)立足依法治税,全面履行税收职能。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强化税收经济分析,服务党委政府决策。认真履行退税减税工作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精确执法,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持续推行“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认真落实首违不罚清单事项、西北五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坚决防止和纠正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实施精准监管,不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持续完善监控预警指标体系,提高监控预警准确性、时效性。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检查,严厉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

(四)推进精诚共治,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强化税收共治,发挥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效能,加强外单位数据共享交换,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税格局。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                  

2025年3月20日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24年以来,在师市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司法局的坚强领导下,师市司法局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一个统抓、四大职能作用,积极为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师市建设贡献力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推进党建品牌建设,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升党建引领 法治惠民党建品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兵团党委和师市党委决策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师市党委政法委具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时刻绷紧政治之弦,确保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风貌、迈出新气象、取得新成效。

(二)统抓依法治师市法治意识有效提升一是推动召开师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师市委员会工作会议,围绕兵团党委中心工作研究部署本年度师市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制发《第六师五家渠市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纲要(2023-2027年)任务分工方案>具体措施》,推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带头讲法83次,在师市党委党校18个主体班次中增设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累计培训794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三是推动召开专题述法会议,采取现场+书面方式组织78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述法。分阶段开展法治督察,反馈问题79条并全师通报,进一步压实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四是首次采用网络+现场+书面评议形式召开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稳步提升。一是聚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合法性审核行政职权2915项,确保每一项行政职权于法有据;从严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7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及其他建议249份;动态清理326件,备案2件;师市及所属各部门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2433件次,参与信访化解和纠纷调处452件,助推师市依法行政水平稳步提升。二是聚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开展依法行政大培训71覆盖7700余人次;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划转行政执法权事项475项;制定《第六师五家渠市全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实施方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集中评查行政处罚案卷418本,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189处;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通过率96.89%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得到加强。三是聚力化解行政争议能力,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40件,同比上升794.74%,复议应诉胜诉率100%;制定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一是提升服务质量,建成3个公法中心、23个公法工作站、170个公法工作室,全年共接待群众、解答法律咨询7272人次。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活动,创新实践容缺受理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全年共受理法律援助154,援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75积极推行公证事项“减证便民”举措,全年共办理“一网通办”公证事项25件、“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1973件,上门服务80件。二是建强服务队伍,发展培“法律明白人”1285名,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活动48场次,组织律所与企业结对52家,提供法律咨询256次,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63条,1名律师被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法律服务质效显著提升,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三是创新服务方式,持续扩大“逢六说法”法治直播间影响力,在国家安全教育月、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节点,通过线上线下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174场次,覆盖14.7万人次,举办各类法治大培训培训班1765场次、覆盖12.8万人2原创法治微电影登上司法部抖音及微信平台;原创法治宣传海报获得中央网信办颁发的优秀作品奖,省部级以上媒体平台刊稿49篇。

推进平安师市建设,重点管控整体平稳。一是人民调解工作亮点突出。打造六师‘Hui’调解特色品牌矩阵,获得国家版权局证书,发展培养专职人民调解员80名、兼职人民调解员2019名,全年共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528场次、预防纠纷2394调处纠纷5026件,涉及金额1.86亿元,有力促进社会稳定。二是重点群体管控整体平稳。智慧矫正平台在矫通”APP实现社区矫正精细化管理,围绕师市党委政法委扫黑除恶、预防打击三非等重点工作对安置帮教对象实施分类分级、重点研判、动态调整的管控机制,确保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全部在管可控。三是关爱帮扶机制日趋健全联合兵团女子戒毒所成立“聆心心理工作室”,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提供优质心理服务。同时,挂牌成立师团两级社区矫正三大基地18个、安置帮教就业基地20,就业安置率达90%以上,切实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存在问题:一是干警能力素质有待提高,二是普法宣传实效还需增强,三是调解队伍建设尚需加强,四是行政执法监督仍需强化,五是法律顾问规范化管理仍需进一步提升

2025年,师市司法行政系统将以深学笃行、履践致远、奋楫争先的精神风貌重点做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强化党的政治建设。坚持第一议题制度,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层层压实党建责任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二是持续推进法治师市建设。继续做好专题述法、履职评议、法治督察工作,圆满完成群众法治大培训任务,做好“八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九五”普法统筹谋划工作。三是持续推动平安师市建设。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多元解纷资源,探索构建非诉纠纷多元闭环化解机制,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水平。常态化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探索创新智慧管控模式,确保重点群体在管可控。四是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为抓手,以联席会形式梳理解决职权划转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常态化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提升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五是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治轮训、轮岗交流、纪律作风建设等做好优秀人才的选育管用工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司法行政人才队伍。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2025220日                


芳草湖农场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芳草湖农场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4年芳草湖农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兵、师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芳草湖农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落实,为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将法治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农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扛稳抓牢“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困难和问题,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强化理论武装。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全年组织党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5次,学习兵师党委法治工作文件、相关法律法规30余次;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法治学习98场次,参学人员2900人次,切实提升了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在全场上下形成了全员守法、严格执法的良好法治建设工作格局。

(二)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芳草湖农场始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党委工作全过程,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了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单位协同抓的工作格局。把法治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与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全年召开党委会议专题会议研究法治建设工作15次。调整充实农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断健全法治建设组织机构。

(三)推进依法行政,提升保障民生水平。切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全场有孤儿2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人,每人每年享受财政福利补贴13800元;临时救助2721人,共计2255930元。

(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农场9家单位进驻便民服务中心,26个窗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44项业务政务服务水平有效提升2024年全年接待群众4万余人次,办理事件7.7万件。同时,积极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利用公示栏、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公布信息500余条,及时向群众传递政府声音,回应社会关切。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组织各部门执法力量20人参加行政执法考试,通过率100%截至目前农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71人。

(五)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普法宣传队伍囊括了大学生、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联户长等多方面的社会力量400人,不定期的对他们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和法律培训。并以400名青年普法志愿者为基础,吸纳了涵盖两委成员、联户长、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内共计128名“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加入到普法志愿者队伍当中,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024年开展“法治大宣讲”活动以来,组织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280余次,开展入户宣传5600余户、法治讲座48场次,受教育群众达3.5万余人次,解答法律咨询750余人次,为推进法治农场和乡村振兴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

(六)建设平安乡镇,矛盾基层化解。一是推进平安建设。深入贯彻上级信访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及时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截至目前,共收到矛盾纠纷502件,其中已化解482件,化解率96%。全年开展矛盾纠纷报案大排查12次,信访登记纠纷158件,化解率达到95.6%;全面引入“矛调在线”系统,运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形成“技防+人防”精细化治理模式,实现数据“多跑腿”,人力“少跑路”。二是严密治安防控,强化打、防、管、控一体化工作机制,发挥派出所、连队社区“两委”及网格员、联户长等群防群治队伍的治安防范作用,着力构建城乡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加强对重点地区、复杂地段的治安巡逻,强化巡防强度和密度,使“打防管控”一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两抢一盗”案件不断下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截至目前2024年芳草湖农场共立电诈类案件12起,破电信诈骗类案件5起,破案率达41.7%;有效维护农场安全稳定和谐局面。

二、存在的不足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认识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部门执法队伍不强,执法能力不足。因编制问题,未设置专门执法岗位,在历次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其他执法部门配合。

(三)普法宣传创新能力有待加强。创新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运用新媒体、新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能力有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学法用法,增强干部法治观念。贯彻落实党委会(扩大)会议“第一议题”、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把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持续强化学习实效。积极谋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理念,通过法治实践,引导政府干部职工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法治建设效能。继续完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三项制度,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督导力度。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和途径,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具体信访事项的处理规则,及时督查信访事项的办理,依法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

(三)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开展法治宣传和学习。在全民国家安全日、民法典宣讲、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普法、禁毒,安全生产、国安宣传教育等工作,充分运用张贴海报、发放资料、图解、动漫、短视频网络宣传等方式,提升宣传质效,形成学法普法的浓厚氛围。


                                                                                      芳草湖农场

                                                                                      2025317


师市教育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师市教育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4年,师市教育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对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持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法治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师市教育系统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强化理论武装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先后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12次,举办宣讲会、专题培训班4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12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师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内容,列入《2024年教育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方案》,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学校领导班子带头开展学习,坚持不懈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把学习宣传贯彻引向深入。局党组书记带头上法治5次。积极参加兵团和师市组织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参加师市党委组织部、司法局等部门组织的法治培训2次。开展1期中小学幼儿园各级领导干部法治培训班,共计82人,围绕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财务管理、重大工程等方面深入学习、研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三)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局主要负责同志带头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法治建设工作4次,主持召开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推进依法治校相关工作6次,亲自协调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年度总结述职报告中融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四)落实重点领域执法制度。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理顺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努力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体系。师市教育局牵头,联合师市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师市公安局团场社事办等部门,开展“监管护苗”联合检查专项行动38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中,《中小学校外培训合同》签订不规范25资金监管不到位15存在安全隐患机构12清退无资质人员1约谈机构举办者1暂扣民办教育许可证1家,注销机构1家。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学生家长权益,推动以退费、兑课、法律途径等方式解决学生家长校外培训“退费难”问题。召开师市校外培训机构座谈会,37家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共同学习教育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24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提升局机关干部法治思维、依法行政能力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人员遵法守法思维。

(五)持续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开设综合业务窗口,理清行政职权,在政务服务大厅设AB岗进行业务办理。先后承接到兵团授予的45行政职权。类通知公告10余件。完善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设立评价器,实现现场评价和线上评价并行,通过LED屏实时公开评价数据,形成“一次一评,一事一评”。打造法治建设亮点优化职能和履职方式,持续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通过师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审批业务,建立并优化事项库清单,2024年师市教育局综合业务窗口累积办理业务330

(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持续办好师市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系列活动,完善教育内容和形式,加强指导督促,进一步扩大宪法学习宣传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全方位推进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师市范围内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法治副校长覆盖率100%,聘请法治副校长61名。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多个法治主题,组织开展法治教育讲座260。教育系统共开展模拟法庭3场,法治教育主题班会750节,宪法晨读活动120场,法治副校长宣讲100余次。坚持长期聘请法律顾问,为各校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纠纷15,有效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稳定。

(七)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完善督查制度丰富督查手段、聚焦工作重点,切实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完善教育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学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化解信访接访62件,做到风险早发现、事端早处置、信息早报告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将法治建设纳入教育工作总体规划,本年度安排法治培训班2次、法治学习40余次。将普法工作纳入教育系统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专项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加强联合执法,助力双减工作,2024联合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针对违法办学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违规招生、超标超纲教学、应诉核实等问题累计开展行政执法活动8次,查处隐形变异培训机构2家,核查群众举报线索3

二、存在的不足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认识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部门执法队伍不强,执法能力不足。因编制问题,未设置专门执法岗位,在历次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其他执法部门配合。

(三)普法宣传创新能力有待加强。教育系统创新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运用新媒体、新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能力有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法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教育系统“双减”政策、校外培训机构等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教育局将针对相关问题,加强法治理论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队伍结构。争取执法人员编制,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执行执法任务。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以及强化执法保障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

(三)加大教育普法力度,增强法制观念。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联合公安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创新普法方式,引导全体师生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第六师五家渠市教育局         

2025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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