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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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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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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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兵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优化兵团营商环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提升兵团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优化兵团营商环境,夯实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力争到2025年,兵团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市场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贸易投资更加便利、政务服务更加规范、法治保障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牵头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

1.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兵团“放管服”改革,健全和完善“政”的职能,实现企业设立登记、首次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业务同步办理、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

2.推进全流程“一网通办”。依托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能化,为申请人提供7天24小时“不打烊”服务,让市场主体和职工群众办事更便利。(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各师市)

3.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企业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4.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功能。强化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海关等信息共享,优化“企业注销专区”功能。依法实施简易注销,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注销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各师市)

5.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落实《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将设立后未开业企业且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企业注销专区”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

6.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通过整合部门资源、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同步共享数据,重点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套餐。制定出台标准化服务指南,纳入兵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各师市)

(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

7.持续拓展公共资源平台服务范围。加强与国资、医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完善兵团要素交易平台功能,鼓励国企将招标采购交易纳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启动与兵团医保局医疗信息保障平台、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责任单位: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医保局,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提升交易监管效能。深入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全链条监管新机制,依托兵团公共资源监管系统,强化数据统计分析、智能比对、分级预警等功能,利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行为异常预警、服务效能监督以及围标串标分析等方面深度挖掘分析,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和监管质效。(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各师市)

9.推进电子证照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依托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部门发布的电子证照应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避免企业信息重复录入,通过整合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区块链存证、电子签章等技术,解决“不见面”场景下评标所需企业资质证照核验、项目流程追溯、投标文件保密等诸多关键节点,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提供更好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10.整合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建立完善兵团综合评标专家库,配套规章制度,推动相关行业优质专家资源跨师市共享。(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11.规范不合理招投标条件限制。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的行为,重点清理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着力破除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林草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三)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服务(牵头单位:兵团财政局)

12.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司法局,各师市)

13.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规范保证金收退和采购资金支付,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各师市)

14.推进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对接,实现政府采购从预算、计划、执行、合同到支付的闭环监管。(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各师市)

15.持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各师市)

(四)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力度,深化源头治理,多措并举强化纠纷调处和仲裁办案,持续提升维权服务水平,不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不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17.优化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方式。完善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办事指南进行并纳入兵团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备案材料网上申报。推广应用兵团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员情况的监测和引导处置,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18.持续深化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畅通领、安全办”和“人社服务快办”要求,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补充办事服务指南,完善信息系统,优化服务质量,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实现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网上办理、一次办结,充分发挥好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19.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联合办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便利度。(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

20.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推进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五)提高获得电力、用水用气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21.提高获得电力水平。进一步完善“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功能,提高办电效率,提升办电体验。加快研究推进兵团居民和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业扩报装设备统筹采购工作,降低师市“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成本,全面实现居民和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三零”服务兵团全覆盖,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及辖区供电企业,各师市)

22.建立用户投诉协同处理机制。实现对投诉件的接收、登记、处理、归档、查询及统计的系统化管理;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供水供气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强化外部监督。(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23.提高燃气价格收费透明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燃气成本及价格信息,公布燃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24.精简用水用气报装环节。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申请材料,压缩用水用气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道路许可等并联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师市)

(六)健全包容普惠创新机制(牵头单位:兵团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2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制定兵团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措施,提升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率,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26.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依托兵团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转化、专利评估、产业对接等方面开展服务合作。(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各师市)

27.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新型服务平台发展,构建安全、有效、方便的医养健康服务网络,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24小时全生活链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师市)

28.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继续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岗资源,稳定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扶持毕业生创业创新,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兵团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对接,持续做好赴疆外省区市退役士兵招录工作。坚持一二三产融合就业,强化其他省区市新引进劳动力就业帮扶,鼓励支持其他省区市新引进劳动力到兵团就业。(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29.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与现有人才留用的具体措施及奖励制度,为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30.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建设。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各师市)

31.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对营利性医疗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社会办医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32.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应用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快递末端网点、智能投递设施等快递末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师市、团场商业体系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师市)

33.系统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水资源开发配置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持续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各师市)

(七)优化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办公厅)

34.全面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改革。组织各师市进一步整合服务窗口,完善“一窗受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梳理完善师团两级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出台“一窗受理”规范指引。(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5.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法律依据、事项类别等要素;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对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6.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兵师团全覆盖,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连队(社区)延伸,加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连队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兵师团连四级综合性政务服务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7.加快政务服务重点领域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通过协同审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主题内事项一张表单填报、一套材料提交、一个流程办理、一窗同步出证;将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的多个事项集成整合,提供一件事套餐式、主题式服务,重点推进高频集成服务,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企业、职工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8.提高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完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优化行政许可、备案办事流程;加大培训力度,强化政策指导和业务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39.提升兵团“96359”热线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热线全流程闭环运行机制,优化提升平台功能,深化“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难点诉求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定期通报企业和职工群众诉求办理情况,推动解决职工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高企业和职工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八)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40.减少项目前期事项办理环节。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对项目已编报各项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各师市)

41.压缩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按照全兵团投资审批事项“一张清单”,围绕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加强项目前谋划生成、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全面推进并联审批和线上审批、对不同项目进行分类审批等措施,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审批类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57个工作日,核准类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48个工作日,备案类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4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4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出台兵团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和规程,推进兵团“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应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43.持续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推动兵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交通建设咨询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加大项目审批信息、申报材料共享力度,持续提高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便利度。(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44.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实施。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9〕35号)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委托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总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45.持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数据共享共用,动态维护、安全管理,实现档案资料、测绘成果的在线共享应用。推广联合审图应用。加强部门信息协同共享,全面推进项目审批全流程监督管理,定期清理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46.推进区域评估效能提升。在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立试点,探索推进“标准地+容缺受理+承诺制”,在土地出让前,师市提前完成相应地块的地勘、能评、环评等区域评价工作,用地企业同步签署用地承诺书,对履行的审批事项进行承诺,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助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各师市)

47.优化联合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原则,对项目涉及的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流程各环节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认可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实现验收申报信息统一推送、共享应用、验收流程集中管控、验收意见限时反馈、验收成果自动生成、一键归档。(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师市)

48.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兵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送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加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督。(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师市)

(九)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牵头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

49.推动不动产登记并联办理。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和依托兵团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辟统一受理模块,推动水、电、气、暖与不动产登记线上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及辖区供电企业,各师市)

50.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深入推进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依托兵团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支撑企业网上办理不动产抵押等登记事项共享信息确认。(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各师市)

(十)强化市场监管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

51.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工作,避免多头执法;完善并严格执行全兵团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师市)

52.提高信用监管水平。持续优化兵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推动联合奖惩、信用评价等系统接入兵团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推进行业系统平台与兵团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公共及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税收管理、生态环保、医疗保障等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开展信用承诺制,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等信用产品服务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及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各师市)

53.提高企业信用监管精准度。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发〔2022〕6号),探索建立符合兵团实际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模型,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智能分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性。(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54.加强政务失信治理。建立健全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归集、披露和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完善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定期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具体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促进政府部门全面履行和落实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师市)

55.推进“互联网+监管”。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平台逐步联通、融合各类监管业务系统;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加强监管数据的汇聚、共享和治理;明确内部运行和对外联动的风险预警工作流程,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风险预警高效核查和协同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兵团办公厅、司法局,各师市)

56.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建立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师市)

57.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调整优化价格监测品种和监测点,建立健全兵团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等市场价格监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兵师团三级价格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建设,提升监测分析能力。(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调查总队,各师市)

58.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监管。聚焦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紧盯委托生产经营、网络销售等重点环节;针对监管发现问题多、抽检不合格等重点企业,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综合运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不良事件监测等手段,开展专项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5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提高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质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审查抽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各师市)

60.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制止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61.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62.持续推进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畅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加强清欠线索台账管理,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责任单位: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师市)

63.完善兵团信用融资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兵团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工作,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鼓励银行、保险、担保及信用服务机构等接入平台;统筹完善兵团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兵团金融服务统一窗口,发挥信用数据总对总“上传下达”的枢纽作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企业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各师市)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

64.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及管理办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65.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优化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布局;准确适用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托“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正面导向作用。(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66.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创新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法院,兵团公安局,各师市)

67.强化知识产权业务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和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处理、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十二)优化办理破产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兵团法院)

68.建立破产服务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构建企业破产联动制度及工作体系,依法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责任单位:兵团法院,兵团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各师市)

69.推进办理破产“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依法合理缩减相关环节的期限,加大多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结力度。(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十三)加强执行合同司法保障(牵头单位:兵团法院)

70.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识别相关要素判断案件繁简;依法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独任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司法效能;坚持传统服务优化与智慧服务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试点建立简易执行案件集中执行的快执中心和执行事务中心,进一步开展简易执行案件的集中执行、集约执行、案件流转,提高执行效率。(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1.深入开展在线诉讼。提升电子诉讼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和拓展电子诉讼服务领域;深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推进电子卷宗在案件信息回填、智能阅卷、卷宗公开与协同、文书生成、一键归档、类案推送等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2.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时间,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具备条件的案款在人民法院收到后及时发放。(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3.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的相关规定,重点解决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超权限采取强制措施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财产处置行为。(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4.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开展相关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兵团法院,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兵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兵团发展改革委作为兵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为抓手,落实好方案制定、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开展评价等相关职责。各牵头单位、各师市要把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进度、抓落实。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和落实经费保障,做到专人负责协调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专款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各师市要针对主要任务提出具体落实举措及分解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及师市的跟踪服务指导,按时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各部门的沟通配合,全面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牵头部门要强化担当意识,担负起本领域各项重点任务的协调推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对职责范围内任务进行深入研究,坚决贯彻方案内容,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三)加强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治理,健全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依托“96359”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坚决整治影响惠企纾困政策落实、制约企业健康发展、侵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等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兵团纪委监委,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师市)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采访、追踪报道、开辟专栏等方式,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扩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覆盖面,提高企业知晓度。要加强政企沟通,主动听取市场主体、专业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议,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营商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师市)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邮政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印发

中央定基调,明年经济工作这么干

国家发布的13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文件

国家发布的13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6-09/25/content_5111921.htm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11418.htm

三、《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7/content_9858.htm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01/content_9994.htm

五、《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12/content_5081222.htm

六、《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文)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6-09/25/content_5111921.htm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30/content_5154820.htm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30/content_5154830.htm

九、《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62794号)

文件链接http:/www.cac.gov.cn/2017-01/17/c_1120323361.htm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7/16/content_5410120.htm

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8/content_5571003.htm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8/content_5571003.htm

十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办发〔202225

文件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29/content_5682283.htm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为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时期,我国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不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取得积极成效。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7.8%,数字经济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信息基础设施全球领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加速推进。宽带用户普及率明显提高,光纤用户占比超过94%,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108%,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活跃用户数达到4.6亿。

产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农业数字化全面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高。工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水平持续提升,更多企业迈上“云端”。

新业态新模式竞相发展。数字技术与各行业加速融合,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移动支付广泛普及,在线学习、远程会议、网络购物、视频直播等生产生活新方式加速推广,互联网平台日益壮大。

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一体化政务服务和监管效能大幅度提升,“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等服务管理新模式广泛普及,数字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在线政务服务水平跃居全球领先行列。

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等在全球赢得广泛共识,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取得明显成效,“丝路电商”合作成果丰硕,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加速出海,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

与此同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链供应链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群体间数字鸿沟未有效弥合,甚至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数据资源规模庞大,但价值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数字经济治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形势。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世界主要国家均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纷纷出台战略规划,采取各种举措打造竞争新优势,重塑数字时代的国际新格局。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不断凸显,成为最具时代特征的生产要素。数据的爆发增长、海量集聚蕴藏了巨大的价值,为智能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协同推进技术、模式、业态和制度创新,切实用好数据要素,将为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带来强劲动力。

数字化服务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数字化方式正有效打破时空阻隔,提高有限资源的普惠化水平,极大地方便群众生活,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要。数字经济发展正在让广大群众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规范健康可持续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快速扩张,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转变传统发展方式,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水平,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和国际,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为构建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突出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作用,促进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形成以技术发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以领域应用带动技术进步的发展格局。

坚持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坚持以数字化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广阔市场空间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以数据流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高效贯通,推动数据技术产品、应用范式、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协同创新。

坚持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突出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体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坚持系统推进、协同高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经济社会各主体多元参与、协同联动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机制。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系统谋划、务实推进,更好发挥政府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字化创新引领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智能化水平明显增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我国数字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稳步提升。

——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数据资源体系基本建成,利用数据资源推动研发、生产、流通、服务、消费全价值链协同。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成效显现,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有序开展,探索建立与数据要素价值和贡献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产业数字化转型迈上新台阶。农业数字化转型快速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加深入,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速普及,生活性服务业多元化拓展显著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完备,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推进绿色发展。

——数字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大幅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在部分领域形成全球领先优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广泛普及,对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数字化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数字基础设施广泛融入生产生活,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数字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电子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网络化、数字化、智慧化的利企便民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数字鸿沟加速弥合。

——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协调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基本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机制基本健全。政府数字化监管能力显著增强,行业和市场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法治保障的数字经济治理格局基本形成,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数字经济安全体系进一步增强。

展望2035年,数字经济将迈向繁荣成熟期,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三、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

(一)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有序推进骨干网扩容,协同推进千兆光纤网络和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商用部署和规模应用,前瞻布局第六代移动通信(6G)网络技术储备,加大6G技术研发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推动6G国际标准化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加快布局卫星通信网络等,推动卫星互联网建设。提高物联网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覆盖水平,增强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

 

 

(二)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加快构建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协同的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区布局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数据中心集群,结合应用、产业等发展需求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推进云网协同发展,提升数据中心跨网络、跨地域数据交互能力,加强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绿色数字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持续提升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推动智能计算中心有序发展,打造智能算力、通用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新型智能基础设施,面向政务服务、智慧城市、智能制造、自动驾驶、语言智能等重点新兴领域,提供体系化的人工智能服务。

(三)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升级。稳步构建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础设施,提升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水平。高效布局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提升支撑“智能+”发展的行业赋能能力。推动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装备智能化改造,推进机器视觉、机器学习等技术应用。建设可靠、灵活、安全的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支撑制造资源的泛在连接、弹性供给和高效配置。加快推进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物流、环保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智能化水平。构建先进普惠、智能协作的生活服务数字化融合设施。在基础设施智能升级过程中,充分满足老年人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打造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新型数字生活。

四、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一)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数据采集,聚焦数据的标注、清洗、脱敏、脱密、聚合、分析等环节,提升数据资源处理能力,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推动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数据管理水平和数据质量,探索面向业务应用的共享、交换、协作和开放。加快推动各领域通信协议兼容统一,打破技术和协议壁垒,努力实现互通互操作,形成完整贯通的数据链。推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深化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有序共享。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统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基础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提升公共数据开放水平,释放数据红利。

 

 

(二)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治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规范数据交易管理,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提升数据交易效率。严厉打击数据黑市交易,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适应不同类型数据特点,以实际应用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推动数据价值产品化、服务化,大力发展专业化、个性化数据服务,促进数据、技术、场景深度融合,满足各领域数据需求。鼓励重点行业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在确保数据安全、保障用户隐私的前提下,调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多方参与数据价值开发。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结合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快城市数据融合及产业生态培育,提升城市数据运营和开发利用水平。

五、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一)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强化数字化思维,提升员工数字技能和数据管理能力,全面系统推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数字化转型。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打造一体化数字平台,全面整合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强化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快全价值链业务协同,形成数据驱动的智能决策能力,提升企业整体运行效率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效率。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中小企业从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的环节入手,加快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应用,由点及面向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延伸拓展。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平台、行业龙头企业等立足自身优势,开放数字化资源和能力,帮助传统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降低技术和资金壁垒,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全面深化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立足不同产业特点和差异化需求,推动传统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大力提升农业数字化水平,推进“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农业,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各环节数字化水平。纵深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大力推动装备数字化,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完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培育推广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模式。大力发展数字商务,全面加快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业的品质与效益。促进数字技术在全过程工程咨询领域的深度应用,引领咨询服务和工程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智慧能源建设应用,促进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各环节智能化升级,推动能源行业低碳转型。加快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应用。推动产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型制造等融通发展模式,以数字技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三)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引导产业园区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平台企业与产业园区联合运营模式,丰富技术、数据、平台、供应链等服务供给,提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资源共享水平,引导各类要素加快向园区集聚。围绕共性转型需求,推动共享制造平台在产业集群落地和规模化发展。探索发展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加快产业资源虚拟化集聚、平台化运营和网络化协同,构建虚实结合的产业数字化新生态。依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区域,统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各类产业集群跨区域、跨平台协同新机制,促进创新要素整合共享,构建创新协同、错位互补、供需联动的区域数字化发展生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

(四)培育转型支撑服务生态。建立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双轮驱动,技术、资本、人才、数据等多要素支撑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解决企业“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难题。面向重点行业和企业转型需求,培育推广一批数字化解决方案。聚焦转型咨询、标准制定、测试评估等方向,培育一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市场规模和活力。支持高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加强协同,建设综合测试验证环境,加强产业共性解决方案供给。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衔接集聚各类资源条件,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打造区域产业数字化创新综合体,带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六、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

(一)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瞄准传感器、量子信息、网络通信、集成电路、关键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新材料等战略性前瞻性领域,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以数字技术与各领域融合应用为导向,推动行业企业、平台企业和数字技术服务企业跨界创新,优化创新成果快速转化机制,加快创新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创新联合体等新型创新主体,打造多元化参与、网络化协同、市场化运作的创新生态体系。支持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开源项目发展,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创新模式开放化演进。

 

 

(二)提升核心产业竞争力。着力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强化关键产品自给保障能力。实施产业链强链补链行动,加强面向多元化应用场景的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竞争力,完善5G、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加快平台化、定制化、轻量化服务模式创新,打造新兴数字产业新优势。协同推进信息技术软硬件产品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集成适配和迭代优化,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三)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支持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扩大协同办公、互联网医疗等在线服务覆盖面。深化共享经济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应用,拓展创新、生产、供应链等资源共享新空间。发展基于数字技术的智能经济,加快优化智能化产品和服务运营,培育智慧销售、无人配送、智能制造、反向定制等新增长点。完善多元价值传递和贡献分配体系,有序引导多样化社交、短视频、知识分享等新型就业创业平台发展。

 

 

(四)营造繁荣有序的产业创新生态。发挥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和数据开放,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鼓励开源社区、开发者平台等新型协作平台发展,培育大中小企业和社会开发者开放协作的数字产业创新生态,带动创新型企业快速壮大。以园区、行业、区域为整体推进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测试评估、应用培训、创业孵化等优势资源汇聚,提升产业创新服务支撑水平。

七、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

(一)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利企便民高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数字身份统一认证和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公文等互信互认,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整体联动、全流程在线、向基层深度拓展,提升服务便利化、共享化水平。开展政务数据与业务、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增强基于大数据的事项办理需求预测能力,打造主动式、多层次创新服务场景。聚焦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实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响应和联动处置。

(二)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普惠水平。加快推动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会展旅游、体育健身等领域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供给和网络化服务,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复用。充分运用新型数字技术,强化就业、养老、儿童福利、托育、家政等民生领域供需对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展智慧广电网络,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升级改造。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加强面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的远程服务,拓展教育、医疗、社保、对口帮扶等服务内容,助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提升面向特殊群体的数字化社会服务能力。促进社会服务和数字平台深度融合,探索多领域跨界合作,推动医养结合、文教结合、体医结合、文旅融合。

 

 

(三)推动数字城乡融合发展。统筹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协同优化城乡公共服务。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数据整合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和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因地制宜构建数字孪生城市。加快城市智能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完善农村地区信息化服务供给,推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形成以城带乡、共建共享的数字城乡融合发展格局。构建城乡常住人口动态统计发布机制,利用数字化手段助力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四)打造智慧共享的新型数字生活。加快既有住宅和社区设施数字化改造,鼓励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建设智能系统,打造智能楼宇、智能停车场、智能充电桩、智能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引导智能家居产品互联互通,促进家居产品与家居环境智能互动,丰富“一键控制”、“一声响应”的数字家庭生活应用。加强超高清电视普及应用,发展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等新业态。创新发展“云生活”服务,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的融合,拓展社交、购物、娱乐、展览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生活消费品质升级。鼓励建设智慧社区和智慧服务生活圈,推动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提升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支持实体消费场所建设数字化消费新场景,推广智慧导览、智能导流、虚实交互体验、非接触式服务等应用,提升场景消费体验。培育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城市和领先企业,打造数字产品服务展示交流和技能培训中心,培养全民数字消费意识和习惯。

八、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一)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发展和监管两手抓。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制定更加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协同治理模式。明晰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监管,明确监管范围和统一规则,加强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分类清理规范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鼓励和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市场监管,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推进政企联动、行业联动的信用共享共治。加强征信建设,提升征信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完善协同会商机制,有效打击数字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分工协作,推动监管数据采集和共享利用,提升监管的开放、透明、法治水平。探索开展跨场景跨业务跨部门联合监管试点,创新基于新技术手段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

(二)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大政务信息化建设统筹力度,强化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有效发挥对规范市场、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支撑作用。建立完善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统计监测和决策分析体系,提升数字经济治理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推进完善风险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和机制,强化重大问题研判和风险预警,提升系统性风险防范水平。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监管机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有效衔接,强化对平台经营者及其行为的监管。

 

 

(三)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形成治理合力,鼓励良性竞争,维护公平有效市场。加快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建设和行业自律,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培育多元治理、协调发展新生态。鼓励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数字经济治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畅通多元主体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九、着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

(一)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强化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确保重要系统和设施安全有序运行。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跨领域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事件预警通报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提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电信、金融、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要行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支持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支持网络安全保护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推广使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强化针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研究管理,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加快发展网络安全产业体系,促进拟态防御、数据加密等网络安全技术应用。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支持发展社会化网络安全服务。

(二)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研究完善行业数据安全管理政策。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研究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数据使用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依法依规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政务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利用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网络安全审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等,有效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健全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推动提升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增强重点行业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身份信息、隐私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传输和使用,加强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安全监管能力。

(三)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强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综合研判,防范各类风险叠加可能引发的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原创性、引领性创新领域,避免低水平重复、同质化竞争、盲目跟风炒作等,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业态和模式创新。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着力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引导企业在法律合规、数据管理、新技术应用等领域完善自律机制,防范数字技术应用风险。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完善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探索建立新业态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着力推动数字经济普惠共享发展,健全完善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各类特殊群体的网络保护机制。

十、有效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

(一)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以数字化驱动贸易主体转型和贸易方式变革,营造贸易数字化良好环境。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引进全球服务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运营总部、研发设计中心、采购物流中心、结算中心,积极引进优质外资企业和创业团队,加强国际创新资源“引进来”。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针对跨境寄递物流、跨境支付和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场景,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鼓励各业务环节探索创新,培育壮大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海外仓领军企业和优秀产业园区,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二)推动“数字丝绸之路”深入发展。加强统筹谋划,高质量推动中国—东盟智慧城市合作、中国—中东欧数字经济合作。围绕多双边经贸合作协定,构建贸易投资开放新格局,拓展与东盟、欧盟的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与非盟和非洲国家研究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统筹开展境外数字基础设施合作,结合当地需求和条件,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跨境光缆建设合作,保障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可信服务网络和应用支撑平台,为广泛开展数字经济合作提供基础保障。推动数据存储、智能计算等新兴服务能力全球化发展。加大金融、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合作模式创新,支持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三)积极构建良好国际合作环境。倡导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积极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加强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相关标准和治理规则。依托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数字经济标准国际协调和数字经济治理合作。积极借鉴国际规则和经验,围绕数据跨境流动、市场准入、反垄断、数字人民币、数据隐私保护等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治理规则。深化政府间数字经济政策交流对话,建立多边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拓展前沿领域合作。构建商事协调、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防范各类涉外经贸法律风险,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务实推进规划的贯彻实施。各地方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增强发展数字经济本领,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政策的解读与宣传,深化数字经济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各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强跨部门协调沟通,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数字经济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拓展多元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数字经济细分领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提升投资质量和效益。

(三)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计划,扩大优质数字资源供给,鼓励公共数字资源更大范围向社会开放。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数字技术技能类人才培养,深化数字经济领域新工科、新文科建设,支持企业与院校共建一批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发展订单制、现代学徒制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实施数字技能提升专项培训计划,提高老年人、残障人士等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残障人士面临的困难。提高公民网络文明素养,强化数字社会道德规范。鼓励将数字经济领域人才纳入各类人才计划支持范围,积极探索高效灵活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及激励政策。

(四)实施试点示范。统筹推动数字经济试点示范,完善创新资源高效配置机制,构建引领性数字经济产业集聚高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改革举措,采取有效方式和管用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支持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采取产业、财政、科研、人才等政策手段,不断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鼓励跨区域交流合作,适时总结推广各类示范区经验,加强标杆示范引领,形成以点带面的良好局面。

(五)强化监测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并推动落地。要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成效分析,抓好重大任务推进实施,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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