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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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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生态环境2025年6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
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 抽查次数 18次
重点企业家次 9家次
月出动人次 36 月检查家次 18次
本月抽查情况(简介) 本月共出动36人次执法,检查18家次企业,其中处理结果5家未发现异常,0家责令整改,0家立案查处。
抽查情况明细
企业名称 执法人员 处理结果 检查日期
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李钰鹏,张娜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医院 柴颖花,赵欢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6/5
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 贾振兴,何建军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6
新疆诺客蒙鑫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冯小琴,何建军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9
五家渠市恒达废弃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赵欢,马绍琦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6/10
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邢宗波,冯小琴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11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加油加气站 马绍琦,张娜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6/12
新疆普疆节水有限公司 李钰鹏,赵欢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13
新疆天康饲料有限公司 柴颖花,马绍琦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16
新疆国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冯小琴,何建军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17
新疆裕隆达气体有限公司 柴颖花,张娜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18
五家渠中石油昆仑鑫泰燃气有限公司CNG一站 李钰鹏,马绍琦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6/19
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 邢宗波,贾振兴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20
新疆信发经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贾振兴,刘明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23
新疆西部蓝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柴颖花,李钰鹏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025/6/24
五家渠农六师沥青有限公司 贾振兴,刘明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25
新疆美景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邢宗波,刘明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26
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邢宗波,刘明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2025/6/27
第六师五家渠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核情况公示

第六师五家渠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核

情况公示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审核,现将拟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5715-722

联系电话:0994-5672507

 

企业名称

拟核准经营类别

拟核准经营规模

拟核准

经营方式

拟核准

有效期

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W50 772-007-50

6000/年

收集、贮存

2025.7-

2028.7

HW50 261-173-50

8000/年

收集、贮存

新疆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W49 900-045-49‌

2000/年

收集、贮存

2025.7-

2028.7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507

传真: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农水大厦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新疆豆盛食品有限公司豆制品加工项目

共青团农场

新疆豆盛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2577-711

2

PP网状电缆填充绳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材园区

新疆松疆电缆有限公司

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577-711

3

第六师地下水压采水源替代工程(芳草湖农场二期)

芳草湖农场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2577-711

4

六运湖农场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项目

六运湖农场

新疆腾宇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2577-711

5

新疆顶牛牛农业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NFC番茄汁、胡萝卜汁等果蔬汁以及其他植物饮料、番茄罐头等果蔬罐头生产线建设项目

芳草湖农场29

新疆顶牛牛农业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2577-711

6

吉阜3014口井钻试工程

红旗农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采油管理区

陕西立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2577-711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规定,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五家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25年第2季度水质状况报告
六师五家渠市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明细表 (2025年第二季度)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行业 备注
1 新疆好儿郎食品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
2 新疆朋来坊食品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
3 新疆大漠头羊食品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
4 新疆天康饲料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
5 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纺织
6 呼图壁县万维纺织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纺织
7 新疆合创棉业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纺织
8 五家渠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气体制造
9 新疆烽火光通信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光缆制造
10 新疆五家渠闽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电子产品生产
11 五家渠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12 新疆利源新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13 五家渠西北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风电
14 五家渠鑫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风电
15 中机国能五家渠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风电
16 五家渠华风汇能发电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风电
17 五家渠鑫和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风电
18 五家渠浙新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19 五家渠利商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0 三峡新能源五家渠发电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1 五家渠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2 新疆聚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3 普新诚达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4 五家渠保利招商联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5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6 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7 新疆明洲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8 五家渠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29 五家渠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30 五家渠京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31 五家渠聚能伟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32 五家渠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33 新疆中惠天合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光伏发电
34 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热电联产
35 新疆农六师铝业有限公司 属于绩效分级A级企业 铝冶炼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612日-20256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507

传真: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农水大厦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第六师红旗农场-江布拉克机场公路工程

红旗农场

第六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新疆中科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起点位于红旗农场场部建设路与友谊路平交处,向东经红旗农场2连转向东北方向,经S239吉彩公路,穿越红旗农场7连、8连,经满营湖,终点接至奇台江布拉克机场大道本次建设路线全长40.497km,全线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12.0m;主线共设置涵洞576m/24道(其中盖板涵2道、管涵22道),被交路范围内共设置涵洞156m/6道,均为管涵;工程平面交叉21处,无分离式、互通式交叉。工程总占地面积为80.39hm2,其中永久占地64.28hm2、临时占地16.11hm2。项目总投资273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2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0.63%。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做好防尘措施,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过程中的土石方等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严禁大风天气施工,减少施工扬尘。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场地内设置废水沉淀池,施工场地废水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结束后,对沉淀池进行掩埋、填平、恢复施工迹地。

(三)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临近居民区路段施工时,应设置移动式声屏障,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要求。施工期运输车辆途经环境敏感点时禁止鸣笛,设置限速标志,运输沿线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和4a类的标准要求。

(四)做好施工期固废处置工作。公路挖填产生的多余弃土,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清运至弃土场;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堆存,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清除老路面的沥青废料全部交由沥青拌合站内进行回收利用,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五)认真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方案,减少占地面积与扰动范围,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线路和范围,以防破坏土壤和植被,加剧土地荒漠化。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施工迹地等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北塔山贸易加工产业园区引供水项目

北塔山牧场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乌鲁木齐天泓润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座2.0万m3/d净水厂(净水厂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2万m3/d,二期2.5万m3/d,三期3.5万m3/d。本期净水厂一期按2.0万m3/d的规模进行建设,远期预留用地),建设格栅及沉砂池1座,净水车间1座、8000m3清水池一座、供水泵房1座(加压泵房土建按远期8万m3/d设计,设备按一期规模安装,并预留二期、三期设备安装位置),排泥及废水调节池1座,加氯加药间1座,污泥浓缩脱水间1座,配套建设附属建筑物;新建DN300-DN800供水管道8.717km。项目总投资1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1.11%。

(一)施工期间对厂内运输及管网作业施工现场定期清扫、洒水抑尘,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运至晋北社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消声措施,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减少设备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妥善处理固体废物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消毒剂采用电解法,将饱和的食盐水溶液通过电解制得次氯酸钠溶液,产生少量氢气,为了系统安全运行,加氯间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实时对氢气进行强制稀释并排放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前期定期用吸污车清运至晋北社区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由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进入废水池内,通过厂内管道输送至水处理装置取水单元,重新进入净水工艺回用,不外排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弃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污泥排入污泥池进行重力自然沉降,经沉淀浓缩后的污泥运至指定地点填埋处置;滤池更换后的废弃滤料集中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北塔山牧场生活垃圾填埋进行填埋处理。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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