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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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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建设项目的公示

关于确认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建设项目的公示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及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确认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将六师拟确认的玉米产业集群、生猪产业集群、棉花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公示。

公示时间:2025514日至516日,共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联系电话:0994-5800629

    来函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六楼农业农村局

 

附件:1.2025年兵团玉米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表(六师)

                    2.2025年兵团生猪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表(六师)

                    3.2025年兵团棉花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表(六师)

 

六师农业农村局

2025514


新湖农场:年出栏6万头商品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开工

5月8日,新疆龙康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6万头商品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在新湖农场开工奠基。

新疆龙康农牧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9600万元,项目秉持智能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理念,配套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成后将成为农场现代化养殖新样板。

企业计划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培训、订单合作等方式,深度融入农场循环经济体系带动周边职工群众参与产业发展,有效拓宽增收渠道,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近年来,新湖农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开放的姿态、务实的作风吸引企业投资。在新疆龙康农牧猪场项目洽谈、选址、审批等环节,农场靠前服务,积极协调各方资源,高效推进审批流程,切实解决企业难题,以优质的服务坚定了企业投资的信心,为项目顺利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预计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143.35亿元!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季度经济发展跑出加速度

连日来,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各企业车间机器轰鸣,项目建设热火朝天,处处涌动着高质量发展的澎湃活力。今年一季度,经开区以“稳产业、强链条、育动能”为主线,经济运行呈现“稳中有进、质效双升”的良好态势,预计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143.35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36.45亿元,同比增长9.8%;预计实现线上销售额14.81亿元,同比增长86.29%。

5月8日上午,在新疆华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甲醛—甲缩醛车间,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忙碌着。1至4月,该公司实现产值31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45%;1至4月实现销售收入29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5%。

新疆华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仓储、销售为一体的化工企业,该公司的蓬勃发展正是师市培育规上企业、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缩影。

“师市党委、市政府的支持,经开区的贴心服务让我们享受到了更多的政策红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特别是在二期项目的手续审批、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给予我们大力支持和帮助,为实现达产达效打下了坚实基础。”新疆华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刚说。

在同样位于经开区的新疆金澳达油脂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全自动生产线开足马力,一罐罐精炼食用油正通过智能分拣系统有序下线。

“公司主要以油脂精炼为主,主产品为玉米油和葵花籽油。今年一季度已经销售各类产品7000余吨,同比增长20%。”新疆金澳达油脂有限公司厂长李磊说。

新疆金澳达油脂有限公司于2021年投产,依托本地玉米、葵花等原料优势,构建起“种植基地+精深加工+终端销售”全产业链体系。该公司坚持品质优先,引进“毛油脱胶”“真空干燥”等新工艺,采用智能检测设备对油体透明度、酸值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指标达标。

“从企业落地到项目投产,经开区在各方面都给我们提供了大力支持,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李磊说。

“我们将力争在二季度实现规上工业增加值7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0.6亿元的目标。通过指导重点企业达产满产,紧盯新升规企业生产运行要素保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切实做到保运营、保建设、解难题、激活力。同时锚定新增重点项目,做好各项服务,助力项目尽快落地投产。”经开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王瑞说。

【抓项目 提质效 促发展】师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速建设 可年供绿电14亿千瓦时

3月25日,在师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一〇三团蔡家湖镇施工现场,工人们正在紧张有序进行设备调试,工程车辆往来穿梭运送材料,一派忙碌景象。

作为师市重要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该项目投用后年均可提供清洁电能14亿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43.62万吨,标志着师市在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重要突破。

 

师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一〇三团蔡家湖镇施工现场。(全媒体记者 杜仪 摄于2024年10月)

在项目现场,成片的光伏板阵列向阳而立,储能电站与智能调控中心协同运转。据师煤电新能源事业部负责人王辉介绍,源网荷储一体化,是指在电力系统中将电源、电网、负荷和储能形成一个协同工作的系统,旨在更多地应用新能源电力,同时提高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引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是师市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具体实践。该项目总投资43.6亿元,在一〇二团梧桐镇、一〇三团蔡家湖镇、共青团农场、一〇五团构建多能互补体系。建设过程采用先进的节电、节水及节约原材料措施,实现能源和资源合理利用。

“项目建设严格贯彻节能、环保的指导思想,建成投用后,在促进产业绿色升级的同时,可带动当地新能源装备制造、智慧运维等产业发展。”师市发改委副主任吕德文说。

该项目是师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谋划的重点项目。近年来,师市将绿色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持续打造创新生态沃土,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以新质生产力赋能企业绿色转型,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抓项目 提质效 促发展】师市102.92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全面复工

3月20日,芳草湖农场三十二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机器轰鸣,挖掘机、推土机来回穿梭,工人们正忙着平整土地、铺设灌溉管道、建设泵房,这是师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全面复工的一个缩影。

目前,师市102.92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全面复工,已完成蓄水池施工427座,田间道路施工298.7公里,输水渠系225.7公里,田间管网施工6745公里,农田输配电工程70.2公里,完成设备安装450台,眼下正在加紧进行灌溉设施管道安装、农田输配工程、供水渠系、农田防护林施工以及设备调试工作,项目预计今年11月全面竣工。

地平整、土肥沃、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高效利用的重要基础。

芳草湖农场三十二连职工曹金石站在田埂边,望着轰鸣的挖掘机在预制防渗渠沟槽中挥舞铁臂,脸上浮现笑意:“这条渠修通后,浇水效率能大大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给我们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多便利。”

 

3月19日,芳草湖农场二十连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场,机械轰鸣,一片繁忙景象。(通讯员 胡阿尼西·巴合提  高永娟  摄)按照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要求,师市建立“建、管、护”一体化运维新模式,项目围绕“田、水、路、林、电、技、管”等方面开展建设。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综合利用率,为提升耕地质量、稳定农业生产、保障职工群众增产增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共赢提供了有力支撑。

【抓项目 提质效 促发展】新业能化两大环保项目稳步推进

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业能化”)聚焦绿色转型,持续加大对环保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推进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

今年,新业能化重点推进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与硫回收装置改造两大环保项目,提升硫回收效率和废气处理效率,全方位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为行业绿色转型树立标杆。

3月14日,在新业能化生产装置区VOCs治理设施改造项目现场,正忙着桩基施工作业,一台旋挖钻机屹立场地中央,随着机器持续运转,一个个标准的地基孔不断成型,为后续构建稳固的框架结构奠定坚实基础。

 

“现场布置打桩400多根,抓好质量,有效推进施工进度新业能化生产装置区VOCs治理设施改造项目现场施工经理刘艳武介绍。

 生产装置区VOCs 治理设施改造项目总投资4000余万元,主要是新建一套5000m³气柜用于收集低压火炬气,同时新建一套火炬气处理能力为2000Nm³/h直燃炉,配套余热锅炉生产饱和蒸汽。

 

“项目主要对火炬气进行回收利用,将生产的蒸汽送入全厂蒸汽管网。同时,面对重污染天气时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减少全年低负荷运行时间,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企业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业能化生产装置区VOCs治理设施改造项目经理马春伟说。

据了解,项目于3月10日开工,预计7月30日建成中交。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多次组织工艺方案研讨,全力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目前项目建设正在进行场地平整、桩基施工,同时,设计工作和长周期设备采购工作同步开展,力争保质保量完成每一个节点内容,保障项目顺利交工。”马春伟说。

新业能化硫回收装置改造项目同样进展顺利,该项目总投资5000余万元,3月初开工建设。建设内容涵盖新增制硫部分、尾气焚烧部分、液硫脱气部分,以及造粒及自动包装部分。

随着项目推进,现有厂房和库房将进行改造。其中,造粒及自动包装部分将与现有硫回收系统共用,提升企业的硫回收处理能力与环保水平。

 

“目前,主要进行的部分是主框架的装置施工,以及液硫槽的地下部分施工。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两套装置互相切换,保证酸性气的全部回收处理。”新业能化硫回收装置改造项目经理马颜虎说。

VOCs治理设施改造和硫回收装置两个重点项目的完工后,将提高工艺装置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排放、节约能源消耗,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互促共赢。

“严格按照计划把好进度关,对照既定时间点、路线图,以严谨细致、快捷高效的工作姿态,全力以赴推动项目建设,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为实现绿色发展、守护生态环境彰显担当作为。”新业能化公司健康环保部部长党燕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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