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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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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题待解(经济日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会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行动方案》,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细化落地措施。

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主要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让企业能够凭借手中的知识产权融到资,推动“知产”变“资产”,形成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良性循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当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一系列成效。

试点工作落地见效的关键环节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否得到公允评估,这也是长期以来横亘在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一道难题。银行发放贷款,是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债务融资,相较于债务人的长期成长性,债权人更关心债务的安全,也就是这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能否按时收回。为此,银行会评估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再根据具体的价值确定放贷金额。

不同于房产、厂房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较难得到公允评估。无法评估价值,后续的一系列事项就不容易推进——能不能放贷、如何确定贷款额度、如何确定资金价格等。改革试点工作落地的关键是基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线工作人员主要关注风险问题、责权问题。如果无法理顺知识产权金融的收益、风险平衡关系,将直接制约相关政策的落地效果。

破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题是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调研发现,目前主要有两类评估渠道,银行内部评估、外部第三方机构评估。但是,银行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方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又时常不稳定,这一度让知识产权金融陷入瓶颈。怎样才能破题?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其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与此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智能化模型,或探索用知识产权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

除了外部支持,商业银行内部也要积极作为,围绕难点、痛点有针对性地开出药方,循序渐进,边试点、边优化、边总结,避免畏难情绪。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已明确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对单笔10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银企协商的形式确定价值,允许有条件的机构扩大内部评估范围;另一方面,指导商业银行探索、优化评估的方法、指标、系数,逐步扩大内部评估适用范围。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需要各方凝聚合力、共解难题。接下来,还要针对“登记难”“处置难”等堵点,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政策,例如,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建设专业化的处置平台,提高知识产权交易活跃度,鼓励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流转中心合作等,科技界、金融界同题共答、靶向发力,为科技型企业排忧解难,促进“科技—产业—金融”实现良性循环。(郭子源)

多方联动护地标 共筑产权保护网——第六师五家渠市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帮扶行动

原来地理标志不只是个商标,更是咱们甜瓜产业的金字招牌”423日,在103团五家渠甜瓜协会内,副团长马峰拿着宣传手册兴奋地说道。当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商务局等多部门,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深入五家渠甜瓜产业核心区,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帮扶活动,为特色农产品品牌发展注入法治力量。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化身知识产权宣讲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组织座谈交流等方式,与甜瓜协会成员零距离互动。地理标志能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不仅能让消费者认准五家渠甜瓜这块招牌,还能防止他人假冒侵权。”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王军调研员结合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剖析地理标志申请流程、使用规范和侵权风险防控要点。

农业农村局专家从产业标准制定、品质提升角度,分享了如何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促进五家渠甜瓜标准化生产;科技局则围绕专利技术转化应用,为提升甜瓜种植科技含量出谋划策;商务局代表聚焦品牌营销,探讨地理标志产品如何借助电商平台拓宽销售渠道。多部门联动,为甜瓜产业发展送上涵盖法律、技术、市场的一站式” 服务 大礼包

以前总觉得商标注册麻烦,现在知道有这么多政策支持,我们更有信心把品牌做大做强了!” 五家渠甜瓜协会会长刘星感慨道。活动中,各部门还针对协会提出的地理标志使用授权、包装标识规范等实际问题,进行一对一” 解答,现场梳理形成帮扶清单,确保问题 件件有回音

       此次活动不仅有效提升了甜瓜产业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搭建起政企沟通的连心桥。下一步,第六师五家渠市将持续深化部门协作,以地理标志保护为抓手,推动特色产业与知识产权深度融合,让 五家渠甜瓜” 等特色农产品品牌更响、销路更广、效益更高,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能。(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蓓蓓供稿)
“十四五”收官之年,知识产权工作着力推进“五个高”

截至2024年底,我国国内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7.8万件,同比增长18.8%;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到49.7万家,较上年同期增加6.9万家;我国高价值发明专利中有13万件同时在海外获得授权,较“十三五”末增长近一倍……

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介绍,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迈出新的坚实步伐,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迸发,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海外申请更加活跃。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着力推进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推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打造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深化知识产权高水平国际合作“五个高”,实现“十四五”高质量收官。

突出四方面工作导向,

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4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 GDP比重已经提升至13.04%;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2.36分;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64亿元;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了90%;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也远远超过了预期值。

当前,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设置的8个预期性指标,上述6个指标已经提前完成。胡文辉表示,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立足当下,巩固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既有成果,同时,制定好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要突出四个方面政策导向。

一是把牢知识产权的功能定位。立足知识产权工作的“五大关系”,更加自觉地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定位、谋划和推进,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合拍共振,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

二是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两个转变”,切实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切实解决好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严把专利、商标审查授权关,以高质量审查促进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益运用。

三是坚持以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为牵引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知识产权工作创造是源头,运用是目的,保护是核心,服务是支撑,我们将强化以运用促创造、强保护、优服务,深耕细作,提升效益。

四是推动知识产权的国内外平衡保护。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更大规模吸引和利用外资。同时,加强对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自检。加强海外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助力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专利转化运用推动更多专利

从“实验室”走向“产业链”

专利产业化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负责人梁心新介绍,截至2024年底,我国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超过350万件,占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73.7%,较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调查显示,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连续5年稳步提升。

专利产业化率的提升是我国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持续增强的有力印证。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旨在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一年多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各部门各地方积极推进行动落实,取得一系列明显成效。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历史上首次完成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134.9万件存量专利盘点,组织45万家企业进行精准对接和匹配推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出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系列政策文件,指导认定第二批专利密集型产品3000多件,产值超9400亿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介绍,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各部门继续聚焦专利产业化这条工作主线,在供给端,进一步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持续推动专利质量提升,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夯实专利转化运用的质量基础;在需求端,进一步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一体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强链增效作用;在政策端,进一步协同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持续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政策;在服务端,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作用,进一步构建专利转化运用良好服务生态。

多措并举

做好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

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下称亚冬会)是继北京冬奥会后中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国际综合性冰雪盛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多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郭雯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亚冬会会徽“超越”、吉祥物“滨滨”“妮妮”等19件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在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亚冬会特殊标志许可合同备案受理窗口。截至目前,已经对40家特殊标志使用人完成了备案,形成亚冬会特殊标志使用人“白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亚冬会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快速授权6件亚冬会相关外观设计专利。加强对涉亚冬会相关商标申请的审查,依法处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做好亚冬会组委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在2024年12月下旬至2025年2月中旬哈尔滨亚冬会举办前及赛事期间,组织开展集中行动,整治各类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行为。支持召开亚冬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全国主流平台行政指导会,面向抖音、京东、快手、拼多多等多家销售亚冬会授权商品的主流平台开展集体指导。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与亚冬会组委会联合发布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公益短信,制作《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手册》,组织开展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有奖问答。指导推进“知识产权护航亚冬”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高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侵权违法行为。

“亚冬会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助力赛事顺利举办。”郭雯表示。(记者 吴珂)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筑梦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其中明确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为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

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在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推动下取得了长足进步,也为我们在新起点上不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走深走实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以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创新动力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加快建立更加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是自内破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分属于多个部门管理,呈现被学者称之为“九龙治水”的格局。这样的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部门间协调成本高企;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与创新需求脱节;各类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效果受到制约,对创新驱动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支撑。

2016年12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敲响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由分散向综合转变、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的密集改革鼓点。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下延展并进。有条件的地方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展开先行探索。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中统一管理,从源头上实践了“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党的二十大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得到优化加强,中央和地方事权进一步优化明确。

通过改革,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纵向缩短了管理链条,横向加强了协同联动,整体提升了管理效能,为推动综合运用各类知识产权、发展新质生产力,极大地增强了能动性。“一件事”“一站式”“一体化”等诸多集成改革实践,收获了创新主体的甘甜回声,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拧成一股坚实的力量。

黄浦江畔,上海市着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平台建设,集成一窗口统办、一平台交易、一链条保护、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服务及一键式咨询等六项功能,提供具体74个服务事项,能够满足创新主体的“全景式”需求。南海之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在短短五年间拔地而起,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五合一”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为南繁种业由大到强、深海科技夯基垒台、生命科学和数字经济产业聚势成势提供了知识产权支撑性要素配置的“最优解”。

紧扣创新发展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今年8月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要持续探索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坚持强化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并举,加强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并重,促进知识产权与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战略深度协同,健全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更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

以“全链条”升级凝聚市场合力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产权安排机制、一种创新激励机制、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在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中,作用不可或缺。

——立足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助力创造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沿革与发展中,我国逐渐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且始终保持对科技创新前沿和新的经济形态的跟进,夯实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等法治保障基础。

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引领并推动我国在新时代改革完善、有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走上“快车道”。在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等保护条线的协同并进中,我国做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坚决惩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力营造了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市场氛围。

市场创新活力自内迸发。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我国居第11位,是10年来创新力上升最快的经济体之一,拥有26个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借助“进博效应”,2024年上半年,上海新设外资企业3007家,同比增长18.3%;全市累计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985家、外资研发中心575家。外商加码投资的下一个“中国”还是中国。

——立足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推动生产要素高效配置。

我国不断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推动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调动创新主体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同时,我国打出一套包括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探索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及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强链护链行动等的“组合拳”,推动知识产权与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不断加深融合,促进优质生产要素加快向发展新质生产力流动,打通束缚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障碍。

这里有“引聚活水”的主动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10年增长近10倍,2023年全年登记金额迈上8000亿元台阶,有效激发了中小企业对市场经济的参与度和贡献度。这里有“润泽经济”的生动反响。2022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全国企业近五成的研发经费投入,产出了七成左右的发明专利,贡献了全国12.71%的GDP。

以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开放活力

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空间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经贸往来和技术合作的通行规则,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改革开放后,中国先后加入了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使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迎来开放发展的重要转折点。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

新时代以来,我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主动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多双边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谈判和履约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开辟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主导建立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发展深化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中国—中亚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以知识产权为纽带,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持续提升开放水平。

今年9月,第三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北京举行。其间,我国发起并启动了一批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中国对世界知识产权的贡献之一,在于展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或者说一个新兴经济体,也可以塑造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在出席此次会议期间,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表达了高度认可。

我们可以说,中国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方面取得的成绩,已然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鲜明标识。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新时代新征程上,在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把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推向前进中,知识产权的力量,会更加熠熠生辉。(记者 李杨芳)

数读中国 | 466万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新突破

446万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新突破。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一系列新进展新突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持续增加,专利转化运用加速推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全球创新指数排名提升……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绩单看我国创新活力。

管理效能显著提升

截至10月底,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66万件,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15.6个月。

截至6月,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9件,提前实现国家“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

截至目前,全国已布局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423家,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162家,基本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全覆盖

加速推进专利转化运用

当前,全国270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共计134.9万件存量专利已进行全面盘点,形成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备案次数同比增长24.1%,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总额达7922.3亿元,同比增长60%;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3072亿元,同比增长7.2%,均创历史新高。

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截至目前,已批复建设123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分布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各类创新主体超19.3万家,其中75%以上为民营企业。

今年前三季度,已运行保护中心和快维中心共受理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案件9.8万件,平均处理周期2周以内。

不断深化国际合作

在《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我国排名提升至第11位,成为世界上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拥有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数量达26个,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实现246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累计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建立知识产权双边合作关系。

今年前10月,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授权9.2万件,同比增长5.3%,商标注册12.1万件,同比增长13.1%,体现外资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可。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多的知识产权贡献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强调要抓紧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绘就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2023年10月,国务院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进行专题学习。今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专门听取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重点任务落实提出要求……近年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步伐持续推进。

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进展新突破。

全面摸清存量专利“家底” 转化运用活动愈加活跃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专项行动开展一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专项行动推进机制作用,联合各部门各地方对高校和科研机构普遍存在的专利转化运用问题,深入研究、精准破题,加快推动专项行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及各地方全面摸清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家底”。完成134.9万件存量专利盘点和价值分析,形成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在上述工作的有力推动下,存量专利转化运用活动愈加活跃,今年前三季度,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备案次数超过3.8万次,同比增长24.1%。

深入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及各地方组织超过1.7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计划,按需匹配知识产权、产业、金融等惠企政策,加大精准服务力度。组织超过40万家创新型企业在线上进行存量专利订阅和评价,开展形式多样的匹配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进程。

推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地方、央企围绕人工智能等300余条细分产业链,开展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工作,强化产业链知识产权资源整合和战略协同,以知识产权赋能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在加速专利产业化的同时,打造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

“我们将进一步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和协同创新,不断提升专利产出质量和效益;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持续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机制;进一步构建专利转化良好服务生态,促进专利技术跨区域转化运用,将专利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动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表示。

多项措施最大力度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保证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多项举措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我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截至目前,已批复建设123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分布在全国29个省(区、市),备案的各类创新主体超19.3万家,其中75%以上为民营企业。今年前三季度,已运行的保护中心和快维中心共受理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案件9.8万件,平均处理周期在2周以内,为各类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郭雯介绍。

我国加强高校、科研机构同民营企业之间的技术对接,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培育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已遴选近700家民营企业参加,助力加强商标品牌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出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大幅压减专利、商标审查、质押融资登记等业务办理时限,最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我们在全国布局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423家,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162家,基本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全覆盖,更多企业和创新主体能够就近享受到便利便捷的公共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司长杨帆介绍。

在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建设,指导民营企业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指导管理的调解组织达2088家,各级调解组织累计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9.4万件,以调解方式服务民营企业9.7万家。

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取得新突破

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召开外交会议,会议成功缔结《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该条约历经近20年艰苦谈判最终达成,是协调各国外观设计申请程序和形式的一部国际条约,将进一步简化全球外观设计保护程序,使设计者能够更快捷、更经济地在本国和海外市场保护其创新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衡付广介绍,这也是继今年5月达成《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之后,知识产权领域在一年内缔结的又一部重要国际条约,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取得的新突破。

条约共34条,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代理、申请日的确定等方面相关规定以及条约的行政规定。我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大国,条约的缔结将有利于我国申请人更快捷、更经济地在缔约方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吸引更多国外优秀外观设计“走进来”,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科技、文化交流。

据介绍,多年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参与该条约的谈判工作。为参加此次谈判,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梳理分析条约草案内容、广泛征求创新主体意见建议,最终确定参会方案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为外交大会谈判做了充分准备。会上,我代表团发挥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平台上单独一方的发展中大国作用,以建设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积极姿态,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促进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歧,推动条约成功缔结。(记者 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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