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政策解读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州政府领导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第六师五家渠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0)》政策解读

《第六师五家渠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专项规划(2024-2030年)》政策解读

 

问:规划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至2030年,第六师需建成充电桩7652个,满足15801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车桩比21。五家渠市需建成充电桩6876个,满足10315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车桩比1.51。形成以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公务等专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桩、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设施为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十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问:充换电站规划布局在哪些地方?

答:规划拟选址公共充换电站共5座,其中3座位于中心城区,1座位于青湖商贸园,1座位于经开区的东工业园。其中规划充换电站均为远期建设项目。

问:公用充电设施如何配置?

答:居住小区按快慢桩之比2:1的比例进行配置,公共停车场按快慢桩之比3:1的比例进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按快慢桩之比4:1的比例进行配置,景区按快慢桩之比4:1的比例进行配置。加油加气站点充电场所全部采用快充桩。

问:供电系统配置在哪些方面有要求?

答:在电源配置、供电线路和电能质量等方面在规划中均有细化要求。


《第六师五家渠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0)》

 

关于印发《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牧发〔2024〕10号)

关于印发《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通知

兵农牧发202410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工作部署,为加快落实《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我们制定了《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农业农村局

兵团财政局   

2024109


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新办发〔202441号),进一步明确政策实施重要环节和程序,推进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自愿申请。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公告形式,公布补贴政策内容和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养殖加工主体自愿申请。

(二)据实补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申请内容,逐级审核、确认,按实际情况兑付补贴资金。

(三)突出引导。鼓励暂未达到政策条件畜牧养殖主体,通过引进、自繁等方式扩增群体,达到后申请下一年度补贴。

二、实施期限

2024年度补贴期限从202471日至2025630日。本年度补贴资金分两次兑现,分别为202412月底前和20258月底前。综合考虑本年度实施成效和畜禽产品市场变化等情况,另行制定2025年度(202571日至2026630日)补贴实施方案。

申报条件

(一)优质奶牛养殖补贴

1.兵团存栏奶牛100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补贴,每头补贴2000元。

2.以养殖主体202371至2024630日生鲜乳总产量为测算基数,按照年单产9吨的标准,核定享受补贴的实际奶牛头数。计算公式:补贴头数=年度生鲜乳总产量(吨)/9(吨)。年度生鲜乳总产量需建立挤奶厅日挤奶量原始凭证、交售凭证、付款单价、总量或欠账凭证等台账,所在师市或团场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开展一次产奶量核定抽测。

3.西门塔尔、新疆褐牛年单产按标准乳折算。

4.已投保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且承保机构已赔付过的奶牛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养殖加工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的主体包含兵团生猪牛羊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70%、且不超过2%对贷款主体给予财政贴息,对单个养殖加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兵团级及以上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02471至2025630日新增或银行续贷业务的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3.贴息时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天数计算;贴息期内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实际贷款本金×2%×(贴息天数/365)。

4.贷款贴息(不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只针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或续贷的贷款,申请贴息前所贷款项无利息逾期。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不在补贴范围。

5.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不予贴息: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或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企业近两年存在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问题的;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其他中小企业账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贷款资金用于购置乘用车、商品房或挪用、拆借开展金融及房地产等非主营业务投资等行为的;存在偷税、漏税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肉牛能繁母牛补贴

1.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4712025331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2.一个繁殖周期内每头母牛补贴一次。

3.优质奶牛养殖补贴和肉牛能繁母牛补贴不同时享受。

(四)能繁母羊补贴

1.对年出栏羊达到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2024712025331产羔(羔羊饲养3个月以上)的母羊进行补贴,不包括分户分散饲养的合作社和季节性联户(代牧)、单户未达到出栏要求的养殖主体,每只能繁母羊补贴20元。

2.人工授精经济杂交的父本须为《自治区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萨福克(含多胎萨福克)、德新(德美)、澳洲白、杜泊、多浪羊、湖羊。对2024712025331产羔(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母羊给予补贴,每只补贴40元。

3.养殖主体可同时享受见羔补母与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

(五)饲草料补贴

1.202471日至2025630日养殖场(户)收储利用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的,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等方式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补贴主体不包括饲草加工企业。委托加工饲草料的养殖场(户)可享受补贴。

2.农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发酵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六)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

1.2024712025630喷粉、制作乳酪的加工企业给予补贴,每生产1吨奶粉或乳酪补贴4000元。

2.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

3.补贴期内生鲜乳购销合同有效、合同期不少于一年并规范履行。

新增屠宰量补贴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

1.查验定点屠宰场检疫证,对比2023712024630日,202471日至2025630日新增屠宰量每吨补贴500元。

2.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兵团农业农村局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定文件,对202471日至2025630日通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验收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兵团级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养殖加工主体提出申请

1.优质奶牛养殖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41015日前,向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优质奶牛养殖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57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连队(村)提出申请,养殖企业、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3.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连队(村)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饲草料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4—14—25),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时间节点:20241015日前、2025710日前。

4.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鲜牛乳喷粉(乳酪制作)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时间节点:20241015日前、2025710日前。

5.新增屠宰量补贴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增屠宰量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7),并提供相关材料。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对象和标准由兵团农业农村局依据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定提出,认定养殖场无需提交申请。申请时间节点:2025710日前。

(二)团连审核

1.优质奶牛养殖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新增屠宰量补贴。由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申请材料逐场现场审核,实地查验相关凭证,核实数据,形成团场汇总表。

2.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补贴。所在连队(村)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开展初核形成连队(村)汇总表报团场;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按照不低于申请主体50%进行现场复核,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复核,形成团场汇总表

3.养殖加工贷款贴息。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的,由所在连队(村)对照申请材料逐场逐户逐人现场初核,形成连队(村)汇总表报团场;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放贷银行机构审核申报材料按照不低于申请主体50%进行现场复核,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复核,形成团场汇总表养殖企业、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的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放贷银行机构,对照申请材料逐场逐户逐人现场审核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审核,形成团场汇总表

审核通过后,由团场师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团场汇总表。

(三)师市核查师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团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按照不低于申请主体30%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由师市兵团农业农村、财政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师市汇总表。师市上报时间:优质奶牛养殖补贴,2024111日前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和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2024111日前202581日前;养殖加工贷款贴息、新增屠宰量补贴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202581日前

)拨(兑)付补贴资金兵团农业农村根据各师市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兵团财政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兵团财政按程序报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师市,各师市按照1:1进行补贴资金配套后拨付至团场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政策实施。师市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解决好当前兵团畜牧业发展的现实困难,守住畜产品生产基本盘;要立足长远,及时了解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撬动作用,注重提升畜牧业发展质量效益,加快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一是严格补贴内容和标准。师市不得擅自变更补贴内容、调整补贴标准、放宽补贴范围,确保全兵团统一标准实施,各师市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二是严格政策执行程序,确保公平公开透明。师、团、连三级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申请、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补贴登记台账,对申报、核验、公示证明、资金兑付手续等资料要分类归档,做到过程清晰、有据可查。

(二)加强后续指导。一是稳定基础产能。享受补贴养殖主体饲养的优质奶牛、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群体数量,以及产奶量一年内保持稳定,并佩戴畜禽标识。二是用好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师市要充分利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直联直报系统、兵团畜牧兽医信息化系统等平台,形成可追溯的电子信息档案,作为后续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加强技术推广。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单位要指导养殖主体积极落实畜牧兽医综合技术,养殖场户要充分利用政策机遇期,及时调整畜牧畜种结构,提升养殖精细化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养殖效益和竞争力。享受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的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疫病防控责任,对确诊病畜严格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监督,强化对申报主体的审查,除有特殊规定的,同一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对享受补贴的养殖主体异常出栏情况,要及时进行核查;对于骗补的养殖主体,两年内不得享受涉农领域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师市财政部门要足额配套补贴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四)构建诚信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保护申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申报企业征信良好、未列入失信黑名单;运行管理规范,按期纳税、无拖欠税款和偷税漏税等情况。

)强化绩效考评。兵团农业农村负责组织各师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团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团场绩效自评进行复核,形成师市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兵团农业农村会同财政,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监督电话 0991-2890180


附件:1.优质奶牛养殖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模板)

2.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参考模板)

3.肉牛能繁母牛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4-1.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4-2.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5.饲草料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6.生鲜牛乳喷粉(乳酪制作)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7.新增屠宰量补贴资金申请(参考模板)




















附件1

优质奶牛养殖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模板)


申报时间:                                                     单位:头、吨、万元

养殖主体填写

申请主体名称

 

所在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当前奶牛存栏数

 

其中

荷斯坦牛

 

西门塔尔牛

 

新疆褐牛

 

年度生鲜乳总产量

                 

申请补贴头数

                  

申请资金额度

 

负责人签字(盖章):                                   

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核定补贴头数

 

核定补贴资金额度

 

 

单位盖章:

                                                

备注:1.补助优质奶牛群体数量(头)=年度生鲜乳总产量(吨)/9(吨);西门塔尔、新疆褐牛年单产以标准乳折算,FCM=0.4*实际奶产量+15*乳脂率*实际奶产量

2.补助优质奶牛群体数量(头)当前奶牛存栏总数(头);

3.补助总资金计算方式:补助资金(万元)=补助优质奶牛群体数量(头)*2000元;

4.团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核查养殖档案(无纸化防疫系统等电子档案)、生鲜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附件2

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参考模板)

申请主体名称/姓名

 

地址

                 

申请主体身份信息

养殖户身份证号

 

养殖加工企业(场、合作社、家庭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主体类型

□牛羊养殖户  □牛羊养殖企业(场、合作社、家庭牧场);

□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合作社、小作坊) □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

□饲草(秸秆)加工企业(合作社) □其他加工企业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银行卡持卡人信息(对公账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贴息期内新增贷款和续贷金额

             万元

发放贷款机构名称

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起止时间

备注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负责人签字(盖法人章/手印):                                  年    月     日

连队(村)或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核定贴息额度

 

单位盖章:

                                                

备注:1.提交此表时,需同时提供身份信息、贷款合同、付息相关证明等复印件。

2.若同一家企业(合作社)既有法人贷款又有法定代表人贷款需在备注中标注清楚。

3.师、团、放贷银行依据申请表核算贴息金额。


附件3

肉牛能繁母牛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养殖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银行卡持卡人信息

(对公账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补贴冷配产犊肉牛能繁母牛数量(头)

 

补贴申请资金额度(元)

 

序号

母牛个体(耳标)号

冷配时间

冻精品种

产犊时间

犊牛耳标号

 

 

 

 

 

 

 

 

 

 

 

 

 

 

 

 

 

 

 

 

 

 

 

 

主体(签字/盖章):

                                                                                        

连队(村)审核

核定补贴头数

 

核定补贴资金额

 

单位盖章:

                                                


备注:1.提交此表时,需同时提供能繁母牛配种记录(或冷配缴费证明)等复印件。

2.师按照申请表组织核查时,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能繁母牛冷配、产犊、新生犊牛等信息。


附件4-1


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养殖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出栏数

         (只)

2024年71日以来产羔数

       (只)

银行卡持卡人信息(对公账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申请补贴资金

能繁母羊存栏数量(只)

 

申请补贴能繁母羊数量(只)

 

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元)

 

主体(签字/盖章):

                                                                 

连队(村)审核

核定补贴头数

 

核定补贴资金额

 

单位盖章:

                                                


备注:1.提交此表时,需同时提供能繁母羊配种、产羔记录,羊羔稳定饲养3个月等证明材料(如免疫记录或养殖记录、销售记录等)。

2.师、团、连按照申请表组织核查时,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能繁母羊配种、产羔等信息。


附件4-2

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养殖主体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银行卡持卡人信息(对公账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母羊补贴数量(只)

 

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元)

 

序号

人工授精时间

同批次人工授精母羊数量(只)

产羔时间段

产羔母羊数量(只)

 

 

 

 

 

 

 

 

 

 

主体(签字/盖章):

                                                                                          

连队(村)审核

核定补贴头数

 

核定补贴资金额

 

单位盖章:

                                                            

备注:1.提交此表时需同时提供能繁母羊人工授精配种记录、产羔记录等复印件。

2.师、团、连按照申请表组织核查时,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能繁母羊人工授精、产羔等信息。


附件5

饲草料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


养殖主体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银行卡持卡人信息(对公账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前牲畜存栏(头、只)

 

其中:

牛存栏   

羊存栏   

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饲草料补贴数量(吨)

 

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元)

 

苜蓿等优质饲草收储量(吨)


利用玉米秸秆收储制作青贮、黄贮或微贮饲料数量(吨)

 

窖池规格
×宽×高


利用非常规饲草资源收储制作饲料数量(吨)

棉秆

果枝藤条

芦苇

其它

微贮

揉丝粉碎

微贮

揉丝粉碎

微贮

揉丝粉碎

微贮

揉丝粉碎

 

 

 

 

 

 

 

 

主体(签字/盖章):
                                                                                          

备注1.苜蓿等优质饲草收储量按照实际收储量进行补贴;2.米秸秆制作数量=窖池长×××0.5/立方米;3.棉秆微贮制作数量=窖池长×××0.55/立方米;4.果枝藤条微贮制作数量=窖池长×××0.6/立方米;5.芦苇及其他微贮制作数量=窖池长×××0.5/立方米。


附件6

生鲜牛乳喷粉(乳酪制作)补贴申请表

(参考模板)

单位:吨、万元


申报

企业

填写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银行账号(开户行)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产品种类

喷粉£              乳酪£¨

申请补贴产品设计日加工量


申请补贴产品实际日加工量


  -  月生鲜牛乳实际收购量


上一年度同期生鲜牛乳实际收购量


  -  喷粉或乳酪制作生鲜乳用量


喷粉或乳酪制作用生鲜乳量占生鲜乳收购比例(%


  -  月喷粉或奶酪制作数量


上一年度同期喷粉或奶酪加工数量


申请补贴资金额度


企业签章

         

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生鲜乳收购合同是否规范履行

□              □¨

确认喷粉或乳酪制作数量


确认补贴资金额度


单位盖章:                                                  

          

备注:1.提交此表时,需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近两年完税记录、征信报告、生鲜乳收购合同、申请期内月度收奶分户明细汇总表(加盖公章)、奶款结算单、申请期内喷粉(乳酪)生产记录(加盖公章)等复印件;

2.喷粉及乳酪补贴数量应不超过同一时间段实际收购生鲜牛乳数量的10%

3.企业同时申请喷粉和乳酪制作补贴时,需分别填报此表。


附件7

新增屠宰量补贴资金申请(参考模板)

单位:吨、万元

申报

企业

填写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银行账号(开户行)


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2471-2025630日检疫证载明屠宰


202371-2024630日检疫证载明屠宰


年度新增屠宰量


申请补贴资金额度


企业签章

         

团场农业农村

部门

审核

确认新增屠宰量


确认补贴资金额度


单位盖章:                                                  

          

备注:1.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年度新增屠宰量×500/吨。


事关育儿、就业、增收!国新办发布会解读《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题:事关育儿、就业、增收!国新办发布会解读《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新华社记者严赋憬、魏玉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按照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的政策思路,部署了8方面30项重点任务。方案有哪些新亮点?如何更好培育消费新动能?在国新办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抓紧出台育儿补贴等配套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介绍,方案聚焦能加力、可落地、群众有实感的增量政策,全方位扩大商品和服务消费,主要体现在供需两端综合发力、统筹促消费和惠民生、强化消费政策协同等三方面。

“此前的消费政策大多从供给侧入手,强调以供给引领创造需求。这次方案在需求侧加大政策力度,着力促进居民增收减负,努力让老百姓的消费底气更足、预期更稳、信心更强。”李春临说。

在惠民生方面,李春临表示,方案结合百姓日常所需,提供更多元、更普惠的消费供给。例如针对老年人出行和用餐,支持地方试点探索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针对年轻人,特别是“Z世代”,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文博单位拓展服务项目,推动巡演项目“一次审批、全国巡演”,让看演出、出门旅行有更好体验。

如何抓好方案落实?李春临表示,将推动部门抓紧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畅通消费市场循环。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财税、商贸、金融等领域有利于促进消费的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在起草育儿补贴具体操作方案,其他诸如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农村低收入人口提能增收行动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在积极推进。

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提振消费,离不开资金支持。方案明确,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强化信贷支持。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表示,中央财政将安排奖补资金,支持部分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重点城市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试点,支持我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部分重点消费城市,丰富品质化消费供给。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市场,中央财政拟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带动信贷资源支持消费市场稳健发展。

“财政部还将继续强化资金投入,支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并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托育和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育儿补贴制度研究等工作。”符金陵说。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负责人车士义表示,将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扩大消费的专门文件,积极满足各类主体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对文旅、养老、体育等消费重点领域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围绕以旧换新、智能产品、冰雪运动等新消费场景,研究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以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大汽车贷款、消费贷款投放。

多方面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方案明确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消费品质提升行动等。如何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司长李刚表示,将重点围绕商品消费、服务消费、新型消费和消费场景四个方面,开展扩消费四大工程,持续释放多样化、差异化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李刚说,下一步将组织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促进二手车高效流通、发展汽车后市场等方面先行先试,着力培育汽车消费新增长点;积极推动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企业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持续激活消费潜力。

服务消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李刚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家政服务消费、旅游消费、数字消费、体育消费等领域支持政策,牵头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同时制修订一批餐饮住宿、养老家政、文化娱乐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升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

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是提振消费的根本。方案将“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放在首位,部署多项政策举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人陈勇嘉表示,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适度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引导企业稳定岗位。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担保贷款、就业补贴等政策,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覆盖面,鼓励企业吸纳更多就业。建立岗位归集发布制度,及时对接相关产业发展和重点投资,推动开展更多针对性强的“小而美”招聘活动,实现人岗高效匹配。

良好的消费环境对提升消费意愿有重大意义。方案明确指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稽查专员嵇小灵表示,将积极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多方资源,探索运用标准引领、信用激励等措施,引导更多的经营者主动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保障消费者能够安全消费、明白消费。全力提升消费维权效能,让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更加省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3日至2月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并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后,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2023年,税务部门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五次汇算清缴整体平稳,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并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汇算清缴情形等内容。第二章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主要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以及异议申诉流程。第三章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第四章退(补)税,主要明确汇算清缴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更加注重稳定社会预期,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其中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比如,将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汇算清缴初期预约办理服务以及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写入《办法》,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汇算清缴;再如,《办法》基于部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对自身收入纳税情况有疑问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的,税务机关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清晰界定汇算清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清缴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办法》也更加注重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清缴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清缴准备。比如,汇算清缴开始前,广大纳税人可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梳理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的有关证据资料。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为例,本次汇算清缴于2025年3月1日开始。系统也已于2月21日开放预约功能,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前提下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类情形。其中,“(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关于优先退税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三)关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提示提醒事项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影响自身的纳税信用。

(四)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文书送达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出台后,税务部门将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办税辅导、完善纳税服务,持续优化个税APP各项功能,及时回应、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一如既往地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异地就医结算规模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落地实施,全国已基本实现统筹地区内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随着改革的深入,将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是实现就医地将异地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为此,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积极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

二、工作目标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异地就医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因病施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内外协同、统筹平衡、安全高效的异地就医医保支付机制。2025年底前,所有省份要将省内异地住院直接结算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包括按病组(DRG)付费和病种分值(DIP)付费两种形式。

三、主要原则及措施

(一)坚持统一规范。一是明确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统一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参照就医地付费方式。二是要求就医地医保部门统筹做好病种分组和病种权重、费率、系数等核心要素管理及特例单议、谈判协商、沟通反馈、基金预付、数据分析等配套措施。三是要求省级医保部门落实好统筹管理责任,逐步实现按病种付费政策、技术标准和服务管理统一。

(二)坚持内外协同。一是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建立健全就医地与参保地协商协作机制,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参保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就医地同质化管理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满足参保群众就医需求和医疗机构发展需要。二是省级医保部门要确定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清算规则,统筹做好本地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医保基金结算清算工作。三是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共同推动省内异地就医按病种付费工作落实落地。

(三)坚持统筹平衡。一是要求统筹本地和省内异地住院病种支付水平,充分考虑流入地诊疗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发展与流出地医保基金安全之间的平衡,维护参保人合理的异地就医需求与有序就医之间的平衡,各省具体政策、经办能力之间的平衡等,协同推进改革工作。二是要求各地完善病种分组调整方案,探索将省内异地住院结算的医保基金纳入就医地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本地和省内异地住院病种支付水平。三是明确改革初期,结合异地就医结算规模、长期居住和转诊人员类型分布,就医地可单独设置省内异地住院病种支付标准,或在本地标准的基础上设定调节系数。随着改革深入,逐步缩小本地和省内异地住院病种支付差距。

(四)坚持安全高效。一是完善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支撑力度,扩大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的质控管理范围,支持省内异地住院费用在就医地入组计算后能与参保地进行结算、清算。二是要求加快推进国家DRG/DIP功能模块应用,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组结果查询、结算清单质控结果查询等接口改造工作,健全信息展示与分析反馈功能,指导和促进定点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三是要求就医地将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纳入本地日常管理范围,创新支付方式智能审核应用场景,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


  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劳动者权益保障高度重视,念兹在兹。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要求各地各级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保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为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医保权益,指导各级医保部门更好落实政策、健全机制、改进服务,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印发《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二、《通知》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近期群众问题反映,对做好劳动者参保、待遇保障、经办服务、部门协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8个方面。

一是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时要求各地落实持居住证参保工作。

二是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明确劳动者在医保关系接续过程中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不中断。推动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是巩固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强调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合力,做好参保群众就医保障。

四是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现更大范围共济。明确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近亲属”。要求地方落实省域内近亲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使用,加快推动实现跨省共济使用。

五是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多措并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六是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工作和待遇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七是改进管理服务,确保待遇及时足额享受。提出完善异地就医结算,住院费用跨省结算率保持70%以上。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

八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合力。要求地方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同和工作联动,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卫生健康和工会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系统解决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县市信息公开平台
部门信息公开平台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